财政部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2009-04-21    记者:韩洁 罗沙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记者20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推动金融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企业开展绩效评价的相关事宜。
  根据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开展绩效评价的金融企业主要分类四类:
  第一类是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第二类是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
  第三类是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类是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根据通知,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通知指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的具体包括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此外还包括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具体说明材料。
  通知明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但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按法人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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