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经纪人4月13日起须持证执业
    2009-04-13    记者: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月12日发布消息说,从4月13日起,《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
  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解释,此处所指的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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