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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2 记者:刘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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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3月1日电
股民吴先生花10万元请一家名叫“森洋”的投资咨询公司为自己的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参谋,然而在双方签订协议的一年服务期内,投资公司未能兑现为吴先生推荐两只有20%升值空间股票的承诺,由此引发诉讼。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投资公司向吴先生返还10万元服务费。 吴先生是电视财经类节目的忠实观众,通过收看节目,吴先生得知森洋投资咨询公司开展对外提供证券投资信息服务的业务。2007年9月下旬,双方协议约定由森洋公司向吴先生提供包括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及操作建议等在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吴先生为此向森洋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此后,森洋公司陆续向吴先生提供了有关证券行情及个股推荐信息,但因吴先生不满意森洋公司的服务,双方发生争执。 2008年5月,森洋公司向吴先生出具一份补充协议,公司同意在改进和完善前期服务的基础上为吴先生提供两份估值空间在20%以上的个股研究报告,并承诺若在服务期内未顺利完成则退还服务费用,吴先生接受了该补充协议且未提出异议。 当年9月,双方协议的服务期限届满。由于森洋公司未履行承诺,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森洋公司返还10万元咨询服务费,同时要求播放该财经节目的传媒公司向其赔礼道歉。 由于吴先生并无证据证明传媒公司与其本人和森洋公司之间的证券投资咨询合同关系有关,也无证据证明该传媒公司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仅支持了吴先生的第一项诉请,即由森洋返还10万元服务费。 森洋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上诉称,公司与吴先生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吴先生无权要求公司全额返还服务费。 吴先生则认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森洋公司应向其提供两只有20%升值空间的股票,如今公司并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应当返还服务费。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森洋公司与吴先生所签订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森洋公司向吴先生出具了补充协议。现森洋公司未能提供协议承诺提供的个股研究报告,应按补充协议中的承诺返还服务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壮春晖表示,时下各类财经媒体频繁推出股市点评类栏目,而应邀分析股市的专家或相关机构良莠不齐,导致投资者因亏损迁怒于相关咨询公司和财经媒体进而引发诉讼纠纷的情况有所增多。法官建议投资者在审慎选择投资方式的同时端正投资心态,相关媒体也应注意对这类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实时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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