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庄”“黑嘴”制造了多少股市“黑洞”
    2008-12-26    新华社记者:潘清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临近年末,中国证监会相继宣布的处罚决定,让一批内幕交易案和操纵市场案浮出水面。欣慰之余,人们更关注:日趋严厉的监管能否堵住违法者制造的股市财富“黑洞”,能否让投资者拥有一个公平的、“干净”的市场?

造富神话背后的股市“黑洞”

  在美国次贷危机蔓延并演变成一场金融风暴的背景下,A股市场在2008年走出了一波罕见的持续深幅调整行情。
  然而,即使在大多数投资者资产大幅“缩水”时,股市里依然不断涌现出许多发财甚至“一夜暴富”的故事。
  从证监会最近查处的几起案例中,人们或许可以窥见这些故事的真相。
  2007年4月22日,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就收购后者持有的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事项达成初步意向。在5月15日收购信息公之于众前,辽宁中期董事长邓军便利用尚处于“内幕状态”的信息,通过其个人账户购入捷利股份2万股,并在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取利益15万元。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曲丽如法炮制,获利7.5万元。
  在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案中,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

“黑庄”“黑嘴”:股市健康发展的“毒瘤”

  作为证券业资深研究人员,上海天相投资咨询公司策略分析师仇彦英一直关注着同行中的“黑嘴”现象。
  “由于监管的疏漏,中国证券研究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表现为片面追求推荐的股价效应,夸大信息对股价的作用力;不尊重基本的客观事实,推波助澜,缺少基本的风险意识。更有很多分析师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参与到股票的直接投资中去。”仇彦英说,在上涨行情中,这些问题都被表面的繁荣所掩盖。随着股市开始爆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问题都一一展现在市场面前。
  在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看来,“黑庄”与“黑嘴”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他认为,“黑庄”和“黑嘴”利用自己掌握的真实信息,对投资者作出相反的引诱和误导,恶化了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证券市场存在的正当性在于,通过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知情权,并据此作出投资决策。”罗培新说,“黑庄”和“黑嘴”使得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丧失殆尽,根本有违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更重要的是,“黑庄”和“黑嘴”侵蚀着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让阳光洒向每一笔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汪建中案中,证监会不仅撤销了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更对由“名嘴”沦为“黑嘴”的汪建中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逾1.25亿元,处以等额罚款”的严厉处罚,并对其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巨额罚单传递着监管层净化市场的决心和信心,屡屡掀起的‘监管风暴’,更让投资者们得以拥有一个越来越干净的资本市场。”上海天相投资咨询公司策略分析师仇彦英说。
  尽管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查处,已经成为中国证券监管的重头戏之一,但数量有限的证监会罚单,掀起的仍只是股市违法行为的“冰山一角”。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看来,由于缺乏强大的数据库和监控系统作为支撑,对于“黑庄”和“黑嘴”的打击仍存在动态监管不足、查处持续性不够的问题。
  另外,即使管理层为违法者开出了天价罚单,如果最终无法落实,只会削弱大众对于监管的信心。事实上,在新中国证券发展史上,处罚严厉但最终落空的例子并不鲜见。罗培新举例说,证监会曾于2002年对操纵亿安科技股价的四家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9亿元并罚款4.9亿元的处罚。但由于四家公司早已成为空壳,处罚无从实现。
  在法律专家们看来,成熟市场在遏制内幕交易方面的诸多经验,可供中国借鉴。
  美国法律规定,证监部门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并以此构建起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众所周知,许多内幕交易是通过口口相传、互赠消息等规避法律的方式完成的。由于彼此都不是内幕人而无法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在此情境下,交易所有限的稽查人员无法洞若观火。”罗培新说,通过奖励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来打击内幕交易,应当是值得考虑的方向。
  与此同时,和解措施的广泛运用,也成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查处内幕交易的一大“法宝”。罗培新说,在SEC提起的执行措施中,有近九成的案件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这些案件的和解裁决通常会规定被告将非法所得支付给法院,或者支付到一个第三方保管的账户,然后按照SEC设计、法院批准的方案分配给受害投资者。
  (据新华社上海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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