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因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的董事丁某某做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丁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17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丁某某没有尽到作为公司董事应尽的勤勉督促职责,应当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由,一审驳回了丁某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原则,其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深信泰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应当给予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原《证券法》实施期间,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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