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股东“超标”减持股份首落ST耀华
    2008-10-16    作者:陈建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ST耀华控股股东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成为首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超标”减持股份的国资股东。
  ST耀华15日公告称,公司14日接到耀华集团书面通知,该公司10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2700万股公司无限售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4%。耀华集团的本次减持,已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作为国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并上报国家国资委批准,耀华集团还是《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首家。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同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虽然ST耀华的总股本只约5.57亿股,但耀华集团在最近一年多内减持ST耀华的持股比例已达9.03%,这是导致其按照《暂行办法》申请国资委审批的原因所在。
  耀华集团所持ST耀华5%股份去年8月3日解禁后,半个多月的时间内即抛售了4.19%。此次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4.84%,是今年8月22日才解禁的。尽管在ST耀华之前有泸州老窖等遭国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短时间内减持超过5%,但那时《暂行办法》尚未实施。耀华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出让ST耀华的价格是4.68元/股。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ST耀华13日的最低价和最高价分别为4.47元和4.87元,两者平均价为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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