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沪深证券交易所25日发布新修改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有关内容,缩短了禁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并自即日起执行。 根据修订后的第七条,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指引》原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据此,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在即,若公司预计10月底披露季报的话,披露前的10月份将无法实施增持。基于这一情况,有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向沪深交易所提出缩短“窗口期”的想法,以便于其进行增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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