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8-08-08 作者:方家喜方家喜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在股市徘徊艰难的时候,一个似乎比“救市”更有实质利好的消息传出来——监管层正在进一步从制度建设上指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正在起草之中。 这是一个制度的建设,更是股市文化的建设。从成熟市场看,股市中权益文化的建设,始于制度构建,而后形成一种群体习惯和市场氛围。目前,监管层开始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是发展中国股市权益保护文化的肇始。 截至2007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550家,沪深两市股票市场总市值已达32.71万亿元,已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市值9.31万亿元,投资者开设的有效证券账户总数达到9200万户。从制度上把投资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发展的需要。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一个突出而至今依然严重的问题的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大股东的一些关联交易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需要采取资产重组、变更股权持有单位等措施,减少关联交易,对难以完全避免的关联交易,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规范,努力减轻对投资者权益的损害。 推行征集投票权制度,鼓励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力,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切实履行诚信义务。试行股东衍生诉讼,在公司利益受侵害时,在董事会不愿或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以公司的名义提出集团诉讼。 另外,我国股市投资者权益突出需要解决的是切实完善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多年来,股民打赢官司难以得到赔偿,甚至没有赔偿的案例,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我国证券市场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一直缺乏合适、有效的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成熟市场的做法,确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细化公司法、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强化违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启动民事赔偿机制。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证券民事赔偿的规定比较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证券欺诈等行为未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单独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我们应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者形成威慑。 纵观全球成熟市场,股市的发展历史就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历史,没有投资者权益保护就没有股市的稳定与发展。当中国股市在制度建设的牵引下,逐步形成一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市场文化,我们就会迎来期待中的稳定持续发展的健康股市。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