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明确证券评估资格准入条件
    2008-06-13    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12日就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问题答记者问,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表示要加强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负责人表示,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而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机构则不得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负责人说,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则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则撤销其证券评估资格。此外,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或者不再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应当主动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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