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乌鲁木齐6月12日电
11日,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宣判结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高虎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997年至2005年,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 2007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新疆证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高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敬荣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卓青、张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明秀、张全志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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