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保险减少地震损失
    2008-05-19    本报记者:陈圣莉 实习生:殷丹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四川汶川发生的7.8级地震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15日晚确认,汶川地震已造成19509人死亡,遇难人数估计在5万人以上。但由于目前人们的保险意识仍不够高,2007年四川全省保费仅212亿元,意外险10.5亿元,且事发地区为欠发达地区。因此,截至5月14日,保险业共赔付款额仅为170.8万元。
  那么,我们有没有可能通过保险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呢?在理赔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得知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都属于“免赔”范围,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则可以通过保险得到保障。

大多寿险、意外险可赔

  “目前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他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意外进行正常赔付。”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总监石宗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部分寿险产品都没有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所以由地震引起的人身损失风险,大多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进行赔付。
  地震发生后,信诚人寿、新华人寿、长城人寿、中英人寿等多家公司通过客户服务及营销员队伍向客户重申,在所有的意外险和寿险产品中,地震都不是除外责任。客户如遇不测,即地震是造成风险的直接主导性原因,可及时报案申请理赔。
  据生命人寿理财师沈红伟介绍,寿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条款一般包括: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因素等,地震并未包括在内,因此,由地震导致保户伤亡是可以赔偿的。
  业内人士介绍,能对地震“负责”的险种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以赔偿。至于具体能赔偿多少,则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等。
  另外,一位资深保险人士告诉记者,许多旅行社责任保险和学校责任保险,都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也就是说,在学校或者旅行过程中发生了地震,并不能得到保障。而具体是否包含地震造成的伤害,也可能在事先的约定中体现出来,这取决于团体和保险公司的具体商议,在保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因此,大家在旅行过程中最好另投一份旅游意外险或寿险类产品。目前保险公司一般都有旅游意外险,价格便宜,每年保费30元、50元、上百元不等,保额最多的有50万元,还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财险一般不赔

  相比寿险而言,财险的赔付就比较困难。“由于目前国内的财险及健康险公司也被允许经营一些人身意外险,因此,如果涉及人身方面的损失,财险公司还是要赔偿的。”中国平安集团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但财产保险则一般对地震免责。
  “在我国,财产保险一般将地震、海啸,或达到一定破坏程度的洪水或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即不赔偿企业和家庭由上述原因造成或引发的财产损失。”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本报记者说。
  “这主要是因为地震属于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风险过高,一旦出险,涉及面和赔偿金额将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保险公司出于控制风险、保持利润的角度考虑,一般不保地震。同时,车险条款沿袭大部分财产保险的免赔惯例,在覆盖的大多数自然灾害中,也没有加入地震责任。在国外亦是如此。”石宗鑫告诉记者,有时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和再保险公司协商进行特例审核,即使原条款规定不用理赔,他们也会从宽办理,给予一定的赔偿。
  郝演苏解释说:“这些公司主要是出于社会责任和提高公司信誉度的角度考虑,而并非是单纯的保险赔款;有时候也会利用各自设立的特别基金的名义来进行不同程度的客户赔偿。”
  “目前国内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而且收费比较高,要求十分严格,因此鲜有保险公司承保。”石宗鑫说,比如部分企业也可以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也赔偿,不过费率相应会提高。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开始探索在部分地区推出地震险,比如南京的大地保险公司,其“财产一切险”可以包括地震险,但是针对涉外企业设计,且保费非常高,而对于个人和中资企业均没有包含地震风险的险种。

国内没有专门地震险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地震险,只有一些附加条款而已。”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记者说。
  据郝演苏介绍,在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门)的通知》银发[1993]95号文件之前,地震是不免责的。
  不过,在2000年1月28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中规定,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比如建筑工程单位往往倾向于在拓展条款基础上,约定增加地震险。
  但是,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又放宽了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各公司从管理到审批,对于地震业务都拥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权。而2002年年底,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精神,保监会发布了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实质上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
  而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赔付则未曾提及,长期被关在制度大门之外。
  “因此,专门的地震险种的建立需要国家在立法、财税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方面予以支持。比如日本的地震险就有政府参与和行政支持。”庹国柱说,“但对于地震这种巨灾风险的保障,最根本的还是应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投入建立地震基金,来分散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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