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关注创业板两大创新
    2008-03-24    本报记者:方家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券商、基金和创投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管理办法》勾勒出创业板的政策框架,而创业板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盈利标准和发审体制是两方面的政策创新。

两套财务标准适应市场需要

  接受记者采访的京沪两地的多家券商和基金管理层普遍认为,两套上市标准基本可以满足不同企业的上市要求,体现了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管理办法》首先对创业板公司作出了财务要求,规定创业板IPO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具体规定为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草案中分两套方案进行的设计,比较合理,也适应了将来市场的不同需求。”银河证券的有关分析人士表示。
  有关市场人士认为,虽然A股创业板对发行人的盈利作出了要求,相对于香港创业板不做盈利要求而言,门槛较高。但相对于A股主板上市要求而言,明显宽松很多。主板的上市条件是,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净额超过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显然,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是比较宽松的。
  另外有分析人士认为,创业板的上市条件类似于纳斯达克的标准,但我国创业板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低于纳斯达克600万美元的条件。
  北京中关村一家高新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我赞成提高盈利门槛,因为投资者希望到创业板来的企业能够体现一定的盈利能力。”

发审制度发生重大变革

  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说明时称,证监会将设置专门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人数将比主板发审委有所增加,行业专家比例增大,不兼任主板发审委员。此外,发行审核过程中将强化保荐人作用。
  “鉴于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证监会考虑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表示,创业板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可能为证监会允许深交所和证监会发行二部共同对创业板发审委进行日常工作管理留下伏笔。如果这项调整实施,则意味着发审体制的重大突破,发审权向交易所分权代表着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的第一步转变。

市场约束将加大

  同时,《管理办法》将使创业板将进一步突出保荐人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企业成长性、自主创新方面,要求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保荐人应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日前也确认创业板将创新性地开设咨询委员会,普遍吸收了解相关情况的专家委员,为发审委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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