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将建立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制度
    2008-02-26    记者:李佳鹏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经过一年试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5日,环保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高耗能、高污染“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说,该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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