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等行为
    2008-02-01    记者:王传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深圳1月31日电 深交所1月30日在主板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独董备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稿)》四项规则,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等行为。
  据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深圳主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办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对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对于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办法》明确提出了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涉及该项收购资产的承诺包括相关盈利预测的承诺,并对保荐机构的相关督导职责作了特别强调。
  《备忘录6号》进一步明确了独立董事备案的相关业务,要求未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且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职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该备忘录还明确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中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及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一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明确界定了会计专业人士的范围,规定了对独立董事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和备案程序。
  《备忘录7号》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业务特别是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申请停牌事宜,就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事项、网络投票注意事项、典型问题汇编及解决建议四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和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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