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出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新办法
    2008-01-31    记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提高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门槛。根据新的办法,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但新办法同时也取消了“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
  新办法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等对出资人的三项新规定。
  同时,新办法针对没有汽车金融业务经验的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审慎性要求。
  此外,为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狭窄的问题,同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新《办法》在业务范围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加“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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