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没改密码钱被盗银行未尽告知义务被判担责
    2008-01-29    记者:刘元旭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天津1月28日电 由于储户没有更改用于购房还贷银行卡的初始密码,导致1.5万余元被他人盗取。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认为,银行由于没有将初始密码及使用注意事项进行告知,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2004年12月9日,王强(化名)与天津市一家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其向银行借款66万元。银行为王强开立了一个存折和一个初始密码为6个1的银行卡,王强采取预存款项的方式,每月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2006年11月24日,王强接到银行电话,通知其卡内余额不足。经查,从2006年10月16日开始,王强卡里的存款被人从湖南省浏阳市取走1.5万余元。
  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认为,由于银行没有将银行卡的初始密码及使用的注意事项告知王强,使得王强卡内的存款被他人盗取,银行对此负有责任,而王强由于疏忽大意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此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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