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四个单位近日联合发出《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执法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行为,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 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冻结、扣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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