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征求意见
    2007-12-05    记者:王文帅 毛晓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中国保监会4日消息称,已于日前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监会称,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建立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在内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不足类、关注类和正常类三类,实施分类监管;对保险集团实施并表监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集团的控股股东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评估偿付能力,并根据合并评估的偿付能力状况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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