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中国保监会10日公告称,保监会主席办公会日前审议通过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办法》已予公布,并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管理、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总精算师制度正式出台。 精算是保险的核心技术之一,对保险业起到“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从国际经验看,精算不仅可以应用于传统的寿险、产险和再保险领域,而且可以应用于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社会保障甚至政府公共管理等诸多领域。 根据《办法》,取得中国精算师或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并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者才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而去年披露的数字显示,我国共有约50多名中国精算师和269名中国准精算师,还有100多名国外精算师在我国从业。 《办法》强调,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此前据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介绍,总精算师制度是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的重要方面,保监会几年前就认识到公司应该设立总精算师,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就建立了精算责任人制度。2006年初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明确要求寿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要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隐患。也就是说,总精算师“将被赋予很高的权利和责任,不但要对保险公司负责,还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对监管机构负责”。 《办法》正式实施后,保监会之前规定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职责由总精算师履行,2004年11月所颁《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将废止。财产保险公司适用该办法的时间将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