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某委托北京光大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未成功,由于证券公司未给出合理解释和赔偿,张某要求光大证券公司赔偿1.1万余元。8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某称,去年4月11日,他委托光大证券一证券营业部卖出股票,结果没有成交。他要求东中街证券营业部给出解释,但营业部表示愿意部分赔偿。张某不同意,此后营业部也不再理睬,也不提供交易委托确认回馈单和成交确认单。 张某说,他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交纳了780元包年佣金,对方并未说有交易次数限制,但随后又发现营业部加收交易佣金。对此,他认为营业部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影响了他“买卖股票的信心”,导致其在股市受挫,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他请求法院判令,证券公司提供交易所委托交易的确认回馈清单和成交确认单,退还780元包年佣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 证券营业部出示了两份确认清单,但拒绝了张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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