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8月19日电
上海市民王小姐委托好友孙小姐进行股票交易,投进去的10万元转眼间就变成了20万余元。王小姐认为这10万元是委托孙小姐炒股,孙小姐则认为这是王小姐给自己的借款。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这笔款项属委托理财,孙小姐应返还盈利所得。 被告孙小姐认为,她是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需要向王小姐借过10万元,但她未将此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投入股市。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她将实情告知王小姐,并答应炒股赚钱后给予王小姐部分盈利。孙小姐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炒股关系。 法院分析了原告王小姐提供的电话录音。在电话中,王小姐对这些股票主张权利时,孙小姐不仅未加拒绝,反而同意对股票盈利进行分配。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委托关系依法成立,王小姐出资委托孙小姐炒股,孙小姐应将炒股所得收益交与王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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