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办法出台 谁将拿下公司债发行第一单?
    2007-08-16    本报记者:张莫 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公布征求意见稿两个月后,证监会于14日晚正式出台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此举标志着公司债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试点办法终于摘下神秘面纱。那么,谁将拿下发行第一单?
  据了解,在此前《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等几家证券公司,已经开始积极筹备上市公司的公司债试点工作,并着手挖掘潜在公司债发行的客户资源。
  从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得到的信息显示,目前三种类型的公司对发行公司债的积极性较高,分别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类上市公司,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和一批绩优的中小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也将在已经上报发债申请的20多家上市公司中进行初步遴选,发行条件方面的基本原则主要集中在“规模大”和“行业代表性”两方面。由于准备比较充分,中国石化、长江电力、深万科、金融街等公司有望出现在首批试点公司名单中。
  其中,业界普遍认为,长江电力更有望拿下公司债发行的第一单,发行规模约在80亿元左右。据了解,长江电力的基本面完全符合证监会对试点公司的资质良好的要求。截至2007年3月31日,长江电力资产负债率仅38%,净资产为331亿余元,累计债券余额也仅为25亿元短期融资券,远低于《试点办法》中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标准。从长江电力的历年年报也可看出,近三年来该公司每年经营性现金流均超过50亿元。
  在记者欲进一步求证此事时,长江电力发行联系人杨庆华表示,公司肯定有发行公司债的打算。至于发行公司债的详细计划和筹备进程等方面的细节问题,他并不愿意过多透露。
  专家指出,无论“第一单”花落谁家,公司债的启动都将对金融各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股市来说,长远看公司债的发行必将分流部分股市资金。但是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在加息周期、交易场所限制以及企业债发行规模扩大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公司债的发行将遭到严峻挑战。从短期来看,不会对分流股市资金造成明显影响。
  对于银行业来说,若今后大型上市公司更多选择公司债来获得融资支持,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定会有一定的挤出效应。“公司债的发展,将对传统的银行业提出较大挑战,并直接推动中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变革。”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曾表示。
  而对于保险业来说,公司债无疑为保险公司拓宽了投资渠道。专家表示,由于公司债券利率相对较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可望提高。

[背景链接]试点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多处变化

  与6月12日证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14日正式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多处明显不同。
  首先,征求意见稿中附则部分的“公司债券须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一项没有出现在正式的试点办法中。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将公司债券限制在中证登进行登记托管,则会将公司债券限制在交易所内交易,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没有打通的环境下,公司债的投资者范围将受到很大限制,在银行间市场的大型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都将无法参与或只能有限制地参与。而此次将这条限制取消,意味着公司债券将可以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已无限制,这就解决了缺乏投资主体的问题。
  其次,试点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很多地方还有所简化,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发债条件。比如第十二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需要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就由原先的十二项简化到了现在的七项。分析认为把一些不便于实际操作的事项从办法中删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频率,提高了公司债发行的实际可操作性。与之相类似,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该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债券持有人为该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也被取消。
  同时,试点办法在有些方面也做了扩充,像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也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这在征求意见稿中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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