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理财新时代,除股票、基金、保险外,各类信托产品也开始走俏。安全性、灵活性是信托财产的最大卖点,特别是银信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老百姓投资理财的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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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理财T计划”是光大银行推出的人民币信托投资理财产品,今年已经发行了12期。本报实习生 唐瑾瑾
摄 | 据介绍,信托理财除了具有使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保值、增值这一理财工具的共性外,还拥有管理子女生活及创业资金,更妥善安排个人退休安养、控制家族股权、照顾遗族等多种优势。对于其产品的类别,中国人民大学证券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对《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说,信托产品大体分为资金信托产品和财产信托产品两大类,现在国内发行的主要是资金信托产品。
银信理财产品年收益率逾4%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被视为金融四大支柱。在我国,近年来信托理财产品以其专家理财、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等优势日受青睐。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国内共发行信托理财产品545个,发行规模594.05亿元,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为4.71%,成为理财市场一颗耀眼的明星。 赵锡军把当今国内信托产品的类别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资金信托类。投资者把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用这笔钱投向新项目;二是财产信托类。就是某些财产持有人(主要是以公司为主),将土地收益权、房产经营权、股权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然后通过信托公司向社会公众分割转让信托受益权。这其中又细分为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融资租赁信托、基础设施信托等等。 按照今年初颁布的新信托管理办法,进行信托投资,必须首先满足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的条件,这个门槛拦住了不少中小投资者。对此,专家建议人们可以购买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中与信托挂钩的银信理财产品,其准入门槛相对就降低很多,普遍为五万元,也有一万元的。虽然前者的收益可能更高,但对于中小投资者,专家建议,购买后者可能会是一个上佳选择。 “这类创新理财产品本质上是由银行发行的在信托关系指导下的理财方案。”赵锡军分析,它与普通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募集资金的用途是购买信托产品,再通过信托公司的运作,用于信托贷款、投资股市或者进行实业投资等。通过银行搭桥,投资者还是能够间接享受到信托理财的甜头的。 虽然其银信产品收益可能会因为银行这个中介需要分享一定报酬而略低于纯粹的信托产品,但是从以往的表现来看,它们的预期收益率并不差。如8月4日到12日建设银行发行的2007年第44期“利得盈”,年收益率在4.11%-4.26%之间,而相关资料显示,招行的“添富增利”年收益率更是高达4%-20%,远在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上。 此外,银信产品的期限选择余地较大,从50天到两年不等,少于信托产品平均两年的期限,灵活性更大;在安全性上,银信产品也比普通的信托产品多了一重保险。 “信托产品一般是本金不保底、收益不封顶,因此比起一般公募理财品,其风险比较大。”信托业协会的一位专家指出,但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则往往会考虑到本金的保底及收益问题,所以它会对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和把关,给资金的安全运作再加一把锁。
安全灵活是信托财产大卖点
从事外贸生意的吴先生在前些年投入100万元购买了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一个三年期组合投资信托计划,并规定自己的女儿作为惟一的财产受益人。几年后,吴先生的生意失败,资不抵债,他的债主便向法院提请要求取得这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并不是吴先生而是其女儿,根据《信托法》规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要求。吴先生为女儿设置的信托资金发挥了作用。 这是有关媒体刊登出的一个信托案例。信托业协会的专家指出,安全性是信托财产的最大卖点之一。在信托生效期内它不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这三方中任何一方,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够免于被没收或拍卖。换句话说,这种安全性实际秉承了信托最古老的宗旨,为个人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并保护私人的资产不受侵害。而且,按照《信托法》有关规定,即使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信托财产也是独立的,不参加清算。 信托业协会的一位专家指出,在信托期内,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也具有类似避债功能。在信托期内,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和受益人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如果某位投资人在信托期内遭遇财产纠纷,债权人无权将其购买的信托理财产品拿去抵债。但专家同时也指出,当信托期已过,银行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之后,或银行发行的信托理财产品仍在募集期内,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投资就不再具有避债功能了。 至于银信理财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赵锡军认为银行作为发行方是负有连带责任的。信托协会专家则认为,银行将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购买信托产品,这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单一委托人的作用。如果最后投资无法收回,要根据现实中银行在宣传等前期工作中有无过错来确定银行是否负有责任。光大银行的相关人士则表示,许多信托理财产品现在都是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或某些企业进行担保的,一旦出现信托公司违约、破产之类的事件时,相关机构会负责为债权人追回信托财产。
信托理财仍需规避投资风险
作为投资理财的一项金融工具,在明显的优势背后,信托也无法完全规避与生俱来的风险。专家指出,以前许多信托公司呈综合经营型的公司经营模式,追求多领域展业、多市场涉足、多手段组合的全能“金融超市”,经营模式定位十分模糊,投融资领域过于分散和广泛。这容易造成公司整体业务驾驭能力、风险识别、判断防范控制能力以及投资决策能力普遍不足,最终导致经营风险不断积聚。 而根据惯例,信托的经营风险通常由投资者或受益人承担,信托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无法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从历史上看,信托业也确实曾经发生过一些风险事件,令投资者蒙受经济损失。 2003年6月,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与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规模设定为8000万元,期限一年,预期年收益率为5.2%。但一年之后,当近200位投资者到该信托计划的代理收付行进行兑付时,却被告知无法兑付;2003年12月4日上市公司桂林旅游跳水,青海庆泰信托公司资金链断裂,庆泰黑幕也逐渐浮出水面: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坐庄炒股失利,大股东长期占用信托资金,无法偿还到期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共计有15亿元人民币…… 但今年初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新规章正式实施,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新信托法对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方向进行了根本性和颠覆性的改革。其中对涉及信托公司固有信托业务、关联交易、资本金、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资金信托合同份数、异地信托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和调整,更好地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不过,专家建议,初次接触信托理财的投资者,还必须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实力来审慎选择合适的信托工具,仔细考虑风险问题,譬如信托产品投资的项目本身及其行业发展是否隐含风险,所委托的信托机构是否具有合格的资质、在业界的口碑如何,信托契约条款中的赔偿责任是否符合现实情况等等,以免自己的本金遭受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