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7月12日电
上海股民胡先生由于不懂权证投资规则,在权证最后交易日买下大量权证,导致3.3万余元投资血本无归。胡先生认为券商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而将其告上法庭。1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9日,胡先生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交易协议书,使用对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买卖证券,该系统的“操盘提示”由上海万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同年12月15日,胡先生买入白云机场认沽权证共计7万股,成交总金额为3.3万余元。当天,他收到的“操盘提示”显示:“权证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然而,当他等到12月18日,却发现权证已于12月15日下午3点停止交易,“操盘提示”中的“权证到期日”并不是他所理解的“最后交易日”。这7万股权证过期后自动化为乌有,投资血本无归。2007年1月,在交涉无果后,胡先生将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和万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3.8万余元。他认为,软件系统的“操盘提示”仅提示权证到期日,而未告知最后交易日,严重误导自己对“交易时限”的判断,最后导致投资亏光。 法院认为,参与股票、权证交易的投资者,首先要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胡先生作为权证投资者,对所涉权证公开性信息应及时加以关注并行使投资权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由此,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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