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有律师日前表示,江苏此举意味着银行、丈夫所在单位等被赋予了“协助义务”在妻子持有合法证件手续调查丈夫财产时应当积极配合。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新认为,虽然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权”上国家大法缺少明显的可操作性,“比如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因此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 据了解,《修改一稿》目前共九章五十一条,是《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12年以来的首次修改稿,于去年5月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定为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计划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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