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出炉 上浮幅度缩小
    2007-06-29    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2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向外界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与之前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暂行办法将“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而且扩大了下浮幅度、缩小了上浮幅度。
  首先,暂行办法规定,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而只保留了六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其次,暂行办法扩大了下浮比例,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另外,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袁力还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目前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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