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律师热议交强险 聚焦三大话题
    2007-06-26    本报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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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准备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的办法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6月25日,保险业众多专家、学者和律师齐聚保监会,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可行性。讨论聚焦在三大话题,各位专家就此各抒己见。

话题一:挂钩交通违法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5日是中国保监会对《(草案)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到当日上午为止,保监会共收到684份电子邮件以及12份传真,不少人认为交强险费率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有不尽合理之处。参加讨论的几位专家则认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醉酒驾车、闯红灯等,这些行为虽然不一定都造成责任事故,但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的办法进行惩罚。而大量的一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规停车等,显然与保险费率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等原因,加上我国交强险费率未执行从人原则,非车主开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而非车主违反交通法规时并非对车主进行处罚。因此,应当提高交通事故因素在费率浮动中的比例,调低违反交通法规在费率浮动中的比例。
  而在浮动因素的表述上,郝演苏建议,应采取道路交通法91条和99条规定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等规定。该法的相关处罚规定都属于重大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不需要在浮动因素中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具体表述。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事故汽车修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小民则建议,可以考虑增加一个浮动费率档次,与“发生重大碰撞事故”因素挂钩。

话题二:浮动比例应有所调整

  对于浮动的比例,专家们也提出了很多很多建设性建议。郝演苏说,要对可能使社会公众生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提高费率,例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严重超员超载、超过规定时速5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合法驾驶证者驾驶等违法行为,而应不考虑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的违章事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生旺则用数字说明应该适当降低交强险费率在每年的上浮比例。按照交强险的费率浮动草案,三年之后费率的最大下浮比例是1-(1-20%)(1-30%)=44%;而每年费率的最大上浮比例是(1+30%)(1+30%)-1=69%,如果费率上浮速度过快,某些投保人可能会逃避投保交强险,最终造成社会负担。
  他认为,在计算费率下浮时,需要追溯过去三年无事故、无安全违法的驾驶经验(如连续三年及以上才能享受30%的费率折扣);而在计算费率上浮时,仅考虑过去一年的事故或安全违法经验(如上一个年度发生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费率上浮30%)。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是不公平的;从精算原理的角度看,也是欠妥当的。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无论上浮费率还是下浮费率,都追溯过去三至五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和安全违法记录,这样的浮动结果才会显得公平。

话题三:双倍惩罚是否存在仍存争议

  庹国柱说,行政执法管理都有各自的边界。按道理讲,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交通执法管理范围的事,而保险管理只应当管理与保险密切相关的活动,特别是与保险费率厘定相关性高的肇事事故和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活动。而对一般性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果用保险管理手段来管理,加大对其惩罚力度,显然越界,缺乏法律依据的。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也说,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但首先是个保险,上浮首先考虑弥补可能因基准费率不足导致的亏损,考虑基本保障后才是通过上浮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但南开大学教授朱铭来持不同观点,他认为不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如果要科学精算定价,事故发生率、违法违章概率都是定价中的重要因素。实施浮动费率对风险进行科学测量,人的风险程度和缴纳的保险费应该是一致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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