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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6月12日重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没有关系,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6月12日解答了纳税人就此关心的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还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总局特别指出,场地使用费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使用费,与土地出让金类似,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的权益、隶属的环节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没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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