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欲回归市场化监管
新规草案已上报国家发改委
    2007-06-06    本报记者:刘振冬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私募股权基金将以合法的身份行走在阳光下。
  北京大学金融系主任何小锋日前告诉记者,由他主持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上交发改委,正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讨论。
  长期以来,监管法规方面的缺失,成为国内股权基金发展绕不过去的坎。
  据了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同时,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股权基金的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小组首任组长王连洲回忆,当年基金立法的主流思路是统一立法,出台囊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法》。但立法工作几经变故,最终出台的只是《证券投资基金法》。
  “从法律角度,众多私募基金还没有合法身份。”何小锋说。目前,对于产业投资基金,还实行国务院的个案审批制,只有审批通过才能以“产业投资基金”的身份出现,而众多实际上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还“名不正、言不顺”。
  据记者了解,随着《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私募股权基金的组建将有法可循。《试点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等三种形式。发改委负责基金设立及其投资运作的监督管理。
  《试点管理办法》草案中还将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在境内以产业投资基金名义,通过私募形式主要向特定机构投资者筹集资金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在境内主要从事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活动。办法认定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机构投资者。
  对于产业基金的监管,何小锋表示,这次核心思路在于“对产业基金的管理,市场能解决就由市场去解决”。他认为,政府需要做的是,审查基金是不是有合格的资格,在基金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的地方等等。基金的出生大可不必去管。
  何小锋认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实行核准制的而不是审批制的监管办法。可以考虑参考股票发行上市办法,设立由各个机构(包括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派出人员组成的发审委,这样既避免了多头监管,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的沟通。毕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到资金的募集、投资的管理等等,如果只由一个部门负责,在实行过程中难免要涉及到其他多个部门,可能会出现法律法规等不协调的地方。
  “美国最早的一批风投和私募股权基金聚集在硅谷、波士顿和北卡罗莱纳州三角地带,他们投资于一批高科技企业,微软、谷歌等企业的成功与这些基金有着很大关系。但是在这些基金巨大的成功背后,政府发挥的作用实际上微乎其微。”长期从事投行业务的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卫东律师说。他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所以监管越少越好,只要有些准入规则即可。
  “但政府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非常必要,这也和我国要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内涵相契合。”王卫东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正在成长中的未上市的企业,对于帮助中小企业成长大有好处。”
  高盛高华董事长方风雷也认为,我国在发展这个行业时,应该不要让其变成一个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业,应尽可能地按照市场化方式培育主体投资者,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这过程中,不必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变成一个监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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