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探路私募监管迷局
    2007-06-06    本报记者:邹兰 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图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一景。(本报资料照片)

  2005年12月,国家特批天津设立我国首支中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助推天津滨海新区发展的同时,无疑也担负着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探路的重任。2006年12月30日,结合中国现实情况与国外基金市场规则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设立,并开始运作。天津为有效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证资金安全等关键细节,提供了可借鉴的第一个样本。

折中的结果

  在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有限合伙制,出资人一般不干预基金管理。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人也同时成为管理公司的股东成员。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资金60.8亿元。发起人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中,除管理团队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48%、为第一大股东,泰达控股为第二大股东外,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也分别占有公司注册资本的5%;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各占注册资本的2.5%。
  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此前解释说,在国外,通常是先有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创出业绩了,基金才愿意把钱拿给这家管理公司管理;管理公司有了业绩,募集基金也就很容易。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第一支产业基金,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时成立。将几十亿元资金交给一家还没有任何业绩新公司、出资人又无法掌握投资情况,无论如何投资人无法接受。折中的结果是各家投资人都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小股东,派一人参加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对基金公司的投资享有知情权。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尽管这不是国外通行的规范做法,但也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萌芽期,基金管理人缺乏业绩、信用纪录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监管、控制风险的现实选择。
  据了解,为了监管与激励并行,在为期一年的筹备中,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人、基金管理公司还专门协商设立了风险金账户流程。具体流程是,按先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人提取1.65%管理费、保证出资人6%的基本收益、剩余收益出资人和管理人八二比例分成的先后顺序进行,既保证出资人收益,又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人激励机制。

身份特别的“托管银行”

  在大部分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相当成熟,机构出资人都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风险自负。但我国法律规章体系与西方不尽相同,资本市场成熟度、投资人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差。尤其对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来说,出资人没有一家民营企业,投出的都是“别人的”钱。投资过程如何实现资金安全监管,更显重要。
  在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暨基金管理公司挂牌仪式上,中国交通银行“托管银行”的身份很特别。
  有关人士介绍,筹备过程中,天津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通过招标,帮助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人选择了交通银行为托管银行。这样的设置使得所有的钱都不经过管理团队。而且交通银行银行还帮助基金出资人监管、制约、审计资金去向,把关项目的质量。作为咨询顾问,管理团队只负责谈项目,一旦达成协议,需要把钱打给哪家项目企业时,由银行负责投资。如果管理团队投资了一个很糟糕的项目,托管银行发现了,有责任拒绝投资。

可能不实施特殊监管办法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成立半年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相应事务的监管仍停留在天津市发改委,而没有被归入任何一家金融监管部门。
  有关人士透露,借鉴其他相关金融工具管理经验,天津市发改委也制定了有关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框架性监管办法,但内容大都是原则性、假设出来的,只有基金进入具体实施阶段,针对出现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等,才有可能研究具体、有针对性的监管办法。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到底该哪个部门监管?有关人士表示,最大的可能是基金选择何种退出方式,即由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
  此间专家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是把机构投资者富余的钱筹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没有外部性,不会导致公众风险。天津很有可能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不对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股权基金实施特殊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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