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为了炒股,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王女士与贺先生签订委托书,约定由贺先生利用王女士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王女士提供资金授权贺先生进行操作,若亏损由贺先生承担。半年之内,贺先生亏损了六万余元。经协商索赔无果后,王女士将贺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证券交易亏损六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2006年6月21日,王女士与贺先生签订委托书,约定由贺先生利用王女士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王女士提供资金授权贺先生进行操作,以2006年6月21日的账户资金市值88767.7元为基数,在此基础上盈利的20%归王女士所有,剩余盈利的80%按王女士七成、贺先生三成的比例分成。至2006年12月31日,贺先生保证王女士资金市值不低于上述基数(88767.7元),低于上述基数的亏损由贺先生承担。后来,贺先生依双方的约定利用王女士的账户进行了股票交易。2006年12月31日,王女士的账户证券市值为19067.57元,实际亏损69700.13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股票交易的委托书后,被告依约进行了操作。对于因被告操作造成的亏损,应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的数额小于实际亏损数额,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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