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出台
    2007-05-18    记者:江国成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受实习生实习,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必须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这些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才可以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但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
    为防止企业虚报实习生报酬骗取税前扣除,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同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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