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详解企业"走出去"的三大利好消息
    2007-05-17    记者:文婧 实习生:刘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在16日举行的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近年来中国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与相关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利好消息。
    据王力介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进出口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我国最近实施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境外已纳税款和减免税的处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一系列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在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方面,允许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在企业已纳税款的处理方面,允许企业可以在其就境外所得缴纳国内所得税时按照适当的方式予以抵扣;在企业境外所获减免税的处理方面,允许企业按税收协定的规定,视同在国外已纳税款进行;在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防范方面,对企业因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等不可抗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允许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的优惠。这些政策措施体现了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鼓励与支持。
    今年3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对我国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纳入税收抵免范围,这在原来税法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了间接抵免的做法,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领域。在进出口税方面,对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以及对外投资的货物给予免征或退还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与外国开展的税收协定谈判的对象的重点转到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以适应国内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增多的需要。具体条款的安排上注重最大限度的争取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在纳税义务认定条款中,明确我国企业在缔约国不设立常设机构就不在该国遵循所得税纳税义务。在适用限制税率条款中明确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可以享受低于缔约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强调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可以享受与该国经营企业相同甚至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据介绍,截至2007年4月,我国已与89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订了税收协定。与香港和澳门签订了避免相互征税的安排。
    王力表示,中国企业如果遇到与境外投资相关的涉税事宜,税务总局将努力提供帮助。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中国经营和国营税率相互协商程序的暂行办法》,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的企业,如果认为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这些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总局与缔约国启动双边磋商机制。近几年,通过上述机制,税务部门已成功解决多起我国企业在境外的税务纠纷,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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