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作人员提醒:理财收益应纳入个税申报
    2007-05-16    记者:徐岳 凌军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随着投资市场的逐步升温,理财收益也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理财收益也应纳入个税申报总额。
    天津市民赵为先生打电话咨询税务专家: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计入个税申报总额。专家表示,根据政策规定,对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仍需进行个税申报。
    据专家介绍,纳税人需要对投资市场上获取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但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个人年所得,但今年对此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赵先生为例,其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某股份制银行股票获利五万元,因此个人年所得=年其他所得+50000元,股票转让应纳税款=零元。二是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纳税人在获取此部分收益时,大多已经由银行、公司等代为扣缴,纳税人只需依法申报即可。
    以南京市民陈光小姐为例,去年一年中,她由于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票分红一万元,已经上缴个人所得税2000(10000×20%)元;银行存款利息所得3000元,已经被银行代扣利息600(3000×20%)元。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陈小姐去年“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额”=10000元+3000元,其“年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纳税款”=2000元+600元。而陈小姐应纳税款由于已被代扣代缴,此次只需申报,不需再次缴纳。
    南京地税的工作人员提醒,如果纳税人的理财收入通过正常手段获得,并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在申报过程中仍要依法申报,但不会因此补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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