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不能成地方政府的“钱匣子”
    2007-05-15    本报记者:丁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内蒙古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展顺利。目前,全区79家统一法人已经有72家上报了筹建申请,有26家已批准开业。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个别地方政府由于对改革精神领会不到位,在推进农信社改革中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

    春耕时节,甘肃省临洮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将信贷资金送到新添镇刘家沟门村村民(右)手中。 新华社记者 聂建江 摄

一些地方政府对农信社改革存在认识误区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一级政府,同时要求省级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级以下政府。
    但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在认识上出现了两种倾向和误区:一种是认为中央把包袱甩给了地方政府,因而不敢接手;另一种则把信用社当成个宝贝,认为是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因而直接干预信用社的经营。
    内蒙古通辽市金融办副主任邢恩发说,农村信用社绝不是包袱、地雷和炸弹,更不是地方政府的“钱匣子”。实际上,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发起的为“三农”服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王文正反映,由于个别地方的政府领导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精神存在模糊认识,再加之农村信用社将商业性、政策性与合作性集于一身,因此在改革中受“夹板气”。也就是说,服务“三农”搞不好,政府要打板子;经营搞不好,行业要打板子。

地方政府把信用社公章都拿走了

    按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地方政府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正确的,但要注意处理好同行业管理部门和信用社之间的关系,尊重行业管理部门自律性制度、工作安排、业务部署,尊重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不能单方采取行动。
    包头市政府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积极推进郊区两家农村信用社组建商业银行,为此,市政府成立了筹备工作组,收缴了两家信用社的公章、印件,直接管理两家信用社信贷、财务、人事,还将两家信用社增资扩股所募集的部分股金清退了。政府将信用社的公章拿走了,影响了正常的信贷业务。包头市郊区信用联社的职工告诉记者,市政府推进两郊联社组建商业银行的出发点虽好,但是好心却不一定办成好事。这种做法损害了信用社的信誉和形象,挫伤了广大中小股民向信用社入股的积极性和信心,极易引起混乱,造成不良的社会反响。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联社是全区最早提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信用社。两年前,市政府要求信用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但由于同国家银监会制定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要求相差悬殊,后又改成组建农村合作银行。这一来一往,两年的时间就过去了,影响了改革的进程。
    一些农村信用社的负责人反映,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关注信用社改革,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信用社能为政府搭建一个融资平台。

农信社经营要避免地方政府干预

    “为了避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执行走样,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决不能下放到旗县政府!”这是记者在采访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问题时听到的共同呼声。
    大家之所以有这样的呼声,是因为担心国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旗县政府后,地方政府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在这方面,包头市固阳县、土默特右旗和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信用联社有前车之鉴。几年前,由于地方政府干预,这3家信用联社形成6亿多元的奶牛信贷,至今无法落实和收回,使信用社背上巨大包袱,形成潜在金融风险。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程万和说,地方政府领导改革是对的,但不能再走政企不分的老路。信用社不是小问题,是社会性大问题,金融是高风险的,出现金融风险地方是承担不了的,因此,农村信用社经营要避免地方政府干预。
    呼和浩特市郊区信用联社理事长李彦昌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可以,但不能借改革之机干预信用社经营,更不能靠行政手段管理信用社,因为企业经营方向和政府价值取向、行政方向不同。
    李彦昌说,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这个过程中,政府要扶上马、送一程,直至把农村信用社最后推向市场。为此,省级政府需要制定农信社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农信社改革工作中的职能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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