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6月30日前须建成
    2007-04-30    记者:江国成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29日表示,各上市公司应贯彻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6月30日前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的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以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各自的职责。
  这位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有关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被证监会依法调查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应按规定在调查期间保持静默,不得擅自对调查相关事宜发表意见。上市公司申报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前,应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如实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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