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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3 本报记者: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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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股指期货的即将到来,众多的证券公司也做好了猎食的准备。多家券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从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看出,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准入门槛不低,若依据目前的条件,多数券商将被排除在参与股指期货的大门之外。
尽管如此,这些券商都表示会努力争取参与的机会。国信证券综合研究所所长何诚颖向记者表示,公司不会放过拓展业务的任何机会,在此之前已经着手对股指期货进行了各方面的准备,至于结果如何没做太多的考虑。
该征求意见稿显示,股指期货推出的初期阶段,对于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初步思路是:由于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能够放大风险,因此应对自营和资产管理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严格限制。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同时,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
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3月13日,创新类证券公司仅有20家,而规范类证券公司也不过31家。照此推算,将有半数券商暂时失去分享股指期货投资盛宴的机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有关政策框架基本确定为,金融期货业的起步阶段,允许创新类券商参与IB业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规范类券商和其他类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包括那些通过重组和市场化的兼并收购成立的证券公司有望参与。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必须是“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同时,“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按照上述要求,证券公司要想为客户介绍股指期货业务,必须首先拥有或者其母公司拥有一家参与股指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并且只能通过这家期货公司介绍业务。
中投证券研究所金融衍生品研究员丁俭表示,通过这种绑定,如果证券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第一大股东,那么期货公司无异于损失了大部分客户,这样期货公司不愿意,非券商行业的企业也不会选择进入期货公司。最终结果就是并非有钱就行,期货公司只能和证券公司联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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