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炉 信托公司获准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2007-04-11    记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日前,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实施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准许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接受委托人的本币和外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曾批准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从事境外理财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准许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是监管部门拓宽外汇资金运用途径的又一努力。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也强调,这对信托公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监管政策的具体体现。《暂行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据悉,银监会对此业务的资格审批设置了较高门槛。获准的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等。此外,在开展业务时,还应根据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在外汇资金的管理方面,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仍然要遵守付汇额度审批制度,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相应额度。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要核实其投资资格。根据规定,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的投资账户,并要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汇率风险。
    对于投资范围,银监会也有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至少给予“投资级”以上等级外国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以及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托公司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格,且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做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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