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3月15日电
李某的银行卡被调换后到银行要求处理,银行未特事特办,被判赔偿李某部分损失。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上杭县某银行赔偿李某人民币4900元的原判。 2005年12月29日11时38分,李某到上杭县某银行营业厅外的自动柜员机取款,在取款过程中,身旁一男子示意李丢了钱,就在李去捡钱时,银联卡被他人调换。李离开柜员机后感觉情况不正常,于11时41分返回柜员机验证该卡,发现卡已被调换。11时42分38秒,李持卡到该行营业厅3号窗口要求处理,3号窗口因网络线路问题暂停服务,该窗口营业人员告知到6号窗口办理,李挤到6号窗口前面时却又被保安人员叫出排队,李又到柜员机验卡后返回营业厅并向110报警。11时47分27秒,李挤到6号窗口最前面并出示身份证,发现自己的存款已于11时42分50秒在自动柜员机被人取走4000元、11时48分20秒于柜台被人取走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银行存款,双方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服务义务。李某到3号窗口是11时42分38秒,被人取走4000元是在11时42分50秒,即使3号窗口营业员到6号窗口办理查询挂失也无法挽回4000元的损失,因此该损失由李某自己承担。 但7000元的损失部分,由于李某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不注意安全被别人调换银联卡,应对自己的银联卡被盗换及密码泄露承担30%的责任;李某在证实卡已被调换后,即持该卡到3号窗口处理,营业员未及时向其了解情况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只告知其到6号窗口去办理,而保安却叫出挤到6号窗口的李某要求其排队办理,未对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耽误了李某处理问题,银行未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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