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不仅在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余额指标方面做出了政策调整,还同时规范了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 近年来,我国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截至去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长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尽管已经公布的去年一至三季度的数据显示短期外债占比在缓慢下降,但是截至去年底我国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仍达到57%左右,远远高出国际上25%的警戒线标准。虽然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大保证了基本不存在偿债风险,但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还是给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 《通知》的出台正是旨在规范和控制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引导其有效利用国内资金资源,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发展。 此次政策调整一是调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以及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个人存款不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这项措施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服务对外贸易发展,便利贸易结算。 二是调减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从今年6月末开始,截至2008年3月末,分四次,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另外,还规范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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