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类券商可申请甲类结算人
    2007-02-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5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规定,创新类券商可以申请成为甲类结算人。此规则将自2007年5月7日起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的券商,可以申请成为甲类结算参与人。甲类结算参与人需要建立符合证监会及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登记结算公司在调整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互保金、相关交收担保品缴付比例、授予市场创新品种的结算业务资格等方面,将充分考虑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及执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情况。
    登记结算公司可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根据证监会的统一安排,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自律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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