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六项举措规范异地集合信托业务
    2007-01-16    记者:姜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日前,江苏银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六项规定,规范异地信托公司在江苏辖内发行集合信托计划:
    其一是实施事前报告制度。至少在信托计划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推介地银监分局和江苏银监局报告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经江苏银监局会同注册地银监局沟通,无异议后信托公司方可推介。
    其二是提高投资者门槛。银监部门规定,每个信托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信托合同载明的委托人是该信托财产的惟一初始所有人。自然人委托人年收入须不低于10万元,并须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机构委托人需出具投资于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净资产以该机构委托人经审计的相关会计报表为准。
    其三是揭示突出风险。江苏银监局对委托人进行监管特别提示,要求信托公司除在推介材料及信托文件中详细披露有关风险信息外,还要向委托人出示《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特别告知》,告知信托产品是投资类金融产品,存在风险。
    其四是引入托管制度。通过引入第三方对信托财产进行监管,在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之间设置防火墙,防止信托财产被挪用。
    最后两项分别是对商业银行代销行为进行规范和强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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