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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0 记者:武勇 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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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ST银广夏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46号等476份《民事判决书》及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的476件案件共需支付的ST银广夏股份为15102029股。
经公司初步统计,本次一审判决的案件原告共计475人、已生效判决1人,共计476人;诉讼请求金额及部分利息合计68645584.33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被告ST银广夏对各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ST银广夏股份,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476件案件共需支付的ST银广夏股份为15102029股。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是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国藩与ST银广夏及第三人培鑫公司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被告ST银广夏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调解生效后向原告支付ST银广夏股份8350股,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
另有诉讼原告26人、诉讼请求金额3745557元拟以调解结案,但调解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上述477件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共计823516元均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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