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借壳S*ST集琦(000750,SZ)上市”一事风波不断,桂林国资委一方声称不惜采取“单边行动,强行推进”,另一方长治市昂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生集团)称对方的“单边行动”违法违规,在双方争执的关键时刻,桂林工商局一纸公文将事情推向高潮。
在纷争面前,当时各方的依据何在?国海证券借壳S*ST集琦上市尚需得到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的同意,其结果将会如何?
集琦公告国海借壳
2006年12月12日,S*ST集琦发布2006-40号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集团)关于目前正与国海证券就该公司借壳S*ST集琦上市有关事宜进行接洽的函;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S*ST集琦公开造假,12月12日发布的2006-40号公告有重大虚假陈述,我当时作为集琦集团董事长、S*ST集琦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在上班期间,毫不知情的情况下,12月12日下午,S*ST集琦副董事长蒋文胜擅自越权签署了该公告,事实上当时董事会中有两名董事(张秋利和裴启亮)及两名独董(段应碧和苏明)对发布此公告及公告内容均不知情。”2006年12月26日,张秋利对记者说。
裴启亮也对记者表示在2006-40号公告发布之前毫不知情。
记者查阅S*ST集琦有关公告发现,S*ST集琦于2006年12月13日以传阅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同意张秋利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选举蒋文胜先生担任董事长,在此之前,张秋利为S*ST集琦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时至记者截稿时,张秋利和裴启亮依然为S*ST集琦董事。
为何时任S*ST集琦副董事长的蒋文胜签署上述公告?
“我得到了张秋利的授权,所以签署了该公告。”蒋文胜如此回复记者,并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蒋文胜副董事长全权代表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即S*ST集琦),处置将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4%股权转让给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及将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给桂林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授权人为“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利”,时间为2006年12月11日。
“该《授权委托书》是授权蒋文胜代表公司转让桂林集琦中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与国海证券借壳没有关系。”张秋利认为。
尽管如此,2006年12月21日,S*ST集琦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集琦集团已于2006年12月16日与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索美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集琦集团拟将其持有公司41.34%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索美公司。此次股份的转让价格初步定为人民币1.8亿元。根据约定,双方应在2006年12月21日完成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并在该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索美公司将于2006年12月22日向集琦集团支付7000万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S*ST集琦同时表示,“此《框架协议》的签订属于国海证券借壳本公司上市系列事项之一”。
相关资料显示,索美公司系国海证券的第四大股东,出资额为7300万元,持股比例9.13%。该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海证券的出资额合计14500万元,合并持股比例为18.13%。国海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是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出资额为28000万元,持股比例35%。
是否有法律障碍?
根据桂林市政府的批复文件,集琦集团有两个股东,桂林国资委持有51%股权,昂生集团持有49%股权。作为昂生集团董事长和集琦集团董事长,张秋利认为桂林国资委单方推动集琦集团转让S*ST集琦股权存在法律障碍,昂生集团向证监会递交了有关举报材料,这份材料反映:集琦集团转让持有全部S*ST集琦股权这一重大事项,是在集琦集团的两股东未达成一致且未经集琦集团董事长张秋利授权的情况下,桂林国资委单方面以“股东会51%股权表决通过”,并授权集琦集团副董事长蒋文胜代表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签订重大资产处置协议。根据当时重组集琦集团时,桂林国资委与昂生集团签署的协议,由昂生集团派出集琦集团董事长,桂林国资委派出副董事长,双方另外签署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涉及集琦集团20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出桂林以及集琦集团的重大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事项,须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的周伟伟律师认为:张秋利作为合法产生的集琦集团董事长,对外代表集琦集团处理一切重大事务,“集琦集团出让S*ST集琦全部股权”属“集琦集团的重大资产处置”,根据双方约定和《公司法》,任何绕开董事长作出的一切决定和行动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
“这个资产处置没有法律障碍,我们咨询过律师,根据《公司法》,作为持股51%的集琦集团大股东,桂林国资委是有这个权限的,我是根据集琦集团股东会的决议做的。”蒋文胜如此给记者解释。
“我们不谈这是不是属于‘重大资产处置’,反正我们的做法是对股东和广大股民负责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昂生集团没有实力重组集琦集团,没有做到当初的承诺。”桂林国资委主任江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江秋主任说我们有承诺,那么他可以拿出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让投资者看看我们有什么承诺没做到;相反,这一年我在集琦勤勤恳恳地工作了一年,并且没领一分报酬,没报一分费用。”
张秋利对记者表示。江秋则表示,“集琦集团管理混乱,好多书面东西都找不到了。”
最后签约日推迟
在集琦集团双方股东发生争议,市场在关注集琦集团在此背景下转让S*ST集琦股权是否有法律障碍的时候,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当初约定的最后签约日——2006年12月21日来临,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2006年12月21日前,若协议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则本框架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
但在2006年12月22日,S*ST集琦发布公告,集琦集团于2006年12月21日与索美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将最后签约日修改为:在2006年12月23日前,如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则本框架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本框架协议一经双方签订,双方应在2006年12月23日完成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
在该公告中,S*ST集琦同时表示,董事张秋利先生、裴启亮先生同时作为集琦集团董事,对本公告内容持不同意见。
在当日,S*ST集琦还同时发布了《张秋利董事意见》、《裴启亮董事意见》两则公告,张秋利在公告中称:反对上述《<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因为该协议严重侵犯了集琦集团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作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授权蒋文胜副董事长对外签署该协议。
此时,投资者开始关注:集琦集团两大股东桂林国资委和昂生集团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正式签订的《S*ST集琦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之间的正式协议何时签署?国海证券借壳S*ST集琦上市一事能否成功?在推迟的这两天里会发生什么?
工商局“出手”
2006年12月27日,S*ST集琦发布公告透露,2006年12月23日,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索美公司以1.8亿元受让集琦集团持有的S*ST集琦41.34%股权,协议双方约定,将在本次收购之后,积极促成S*ST集琦尽快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最终实现国海证券借壳上市的目的。
记者在2006年12月27日集琦集团发布的《S*ST集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发现,集琦集团的企业类型已经由此前的“有限责任”变更为“有限责任(国有独资)”,而该公司的董事长为范文鑫,副董事长为蒋文胜,此前的董事长张秋利变成了董事。这几点事项,与S*ST集琦此前披露的信息截然不同。
为什么会有如此变化?蒋文胜告诉记者,“在2005年,昂生集团重组集琦集团时,集琦集团工作人员因在工商局办理集琦集团营业执照时,提供手续不全,给工商局承诺在2006年4月20日之前补齐有关资料,但是直到现在尚未补齐,所以工商局撤销了此前颁发给集琦集团的营业执照,恢复了昂生集团入股之前集琦集团的营业执照。”
记者了解到,在2006年12月22日,桂林市工商局给集琦集团恢复了“国有独资”的营业执照,而在此之前的2006年12月21日是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当初约定的最后签约日,在2006年12月21日,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将最后签约日推迟到2006年12月23日。2006年12月23日,在集琦集团恢复“国有独资”营业执照一天后,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正式签约。经过如此变故,集琦集团与索美公司签约的法律障碍似乎被排除。
事情是如此之巧合!“这绝不是阴谋!我们都想不到有如此变故。”蒋文胜对记者反复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