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警惕非法集资 百姓理财应拓宽渠道
    2006-12-20    本报记者:代群 马姝瑞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资料照片) 
    日前,安徽省阜阳市通报了近年查处的八起涉嫌非法集资典型案件,涉案金额最高的达到6490万元。针对这些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的诸多新特点,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在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应尽快改变理财、投资渠道狭窄的现状,为百姓“闲钱”提供更合适的投资渠道,从而从根本上抑制非法集资。

四类非法集资瞄上百姓“闲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公安部针对近年来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做出了进一步的分类:
    第一类,虚设开发项目式:犯罪嫌疑人多采取成立公司、虚设高科技开发项目的办法,巧立名目,骗取受害者的信任,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集资。
    第二类,借款周转经营式:犯罪嫌疑人多以公司流动资金或生产资金紧张为借口,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直接以借款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公众资金。
    第三类,高额利息回报诱饵式:犯罪嫌疑人多以高出国家银行存贷款利息的10余倍,最低的也高出国家银行存款利息三倍的高额利息,来骗取群众的钱财,诱使当事人入股投资。
    第四类,夸大效能诱进式:犯罪嫌疑人夸大一些特定商品的市场价值,诱使群众购买或投资。这一类型的案件又往往与虚假宣传联系在一起。
    据调查,2006年仅在安徽省以联营入股、种植养殖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注册登记的公司就有90多家(不含未登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总额初步估计已达10亿元。而从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侦破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看,其活动越来越具隐蔽性、周期性,从集资到发案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年八年。一起非法集资案往往危害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成百上千群众。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非法集资多与某些部门个别人员的腐败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非法集资助长了腐败,腐败又保护了非法集资。案件背后往往情况错综复杂,牵扯到多个部门。这也在客观上为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且不能在短期内被发现、查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小心新型非法集资活动

    综合各地近期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典型案件,近年来非法募集资金活动出现了一系列新特点、新动向:
    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大都号称年回报率不低于40%,有的高达50%以上。但实际上,这些公司都偏离了“公司+农户+市场”的构想,其运作方式是通过认购、认养或联合开发等,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由投资者出资按股(或单)购买,每股约定一定的金额,不设定集资上限,逐月或逐年返本还息。
    二是募集资金的名义主要是种植、养殖以及联营入股,或以无实际载体的空转直接签署联营入股协议。
    三是以社会不特定对象为目标。由于联合种植、养殖的动植物均为农产品,其资金的募集对象势必面向乡镇和农村。而目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在外打工居多,中老年和妇女居家,这些人群容易被鼓动参与。此外,还有少数党政干部参与集资,但大多在公司运作初期,获取利润后便及时抽取本金。
    四是从大规模、长期的募集资金向“短平快”发展。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许多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通过散发传单、电视广告等手段对外宣传,进行非法融资。一些不法人员不经工商注册,许诺一周甚至隔天返还资金,短期内骗取资金后立即携款潜逃。
    五是转移外迁,向四周辐射呈蔓延趋势。以安徽省为例,部分涉嫌企业纷纷向周边省、地转移,如向山东、江西、河南等,尤以江西赣州为甚。安徽省公安厅对全省67家募集资金的公司注册时间进行分析后显示,除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于1998年,其他公司大多成立于2004年至2005年。后期成立的同类公司的注册人,很多都曾在兴邦公司工作过,效仿兴邦公司的“生财之道”,重新注册公司募集资金,且涉及范围均立足于公司注册地,通过成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向周边市、县扩展。

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有关金融专家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频发的直接原因固然是部分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欠缺,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求富心理驱动下盲目产生投机行为,但更深层次的背景则与群众投资渠道狭窄有关。
    当前,我国银行存贷款利率较低,存款收益越来越小,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而且对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种种原因叠加下,老百姓有了闲钱后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纷纷将目光从“原始”的储蓄理财转向更多形形色色的投资理财。
    专家认为,这些都在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非法集资活动宜从多角度予以解决:
    首先,综合治理非法集资案件。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银监、工商部门对融资单位要采取严格的审查界定。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始阶段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则予以监督整改,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则坚决打击;宣传部门同时应积极配合行动,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其次,各有关部门应互通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时时掌握非法募集资金公司的动态。将此类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操纵人员、财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行踪摸清;关注其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状况、资金流向;摸清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经济处境,甚至情绪和精神状况,制定处置此类情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对带有夸大欺骗性的宣传、无实质性经营项目、挥霍占用募集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予以坚决打击。
    第三,明确党员干部禁止参与募集资金活动。据调查,有少数党员干部参与进了募集资金活动,他们与集资人有着某种关系,凭借这些优势获利、抽取本金及时、便利,对群众参与募集资金起到了很大的诱惑作用。
    第四,发展基金,倡导正常、健康的民间投资方式。由于公司筹集到多少资金就只能运用多少,尽管可以负债但受到比例限制;而基金可以放大资本,发起之后通过募集资金来扩大规模,一个基金公司资本只有几亿元,但属下基金的规模可达到上百亿元。且基金不需交企业所得税,因为基金收益最终要回报投资者。
    第五,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应教育广大群众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不要轻信谣言,盲目投资,上当受骗,给自己和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支持并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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