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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7 记者:毛晓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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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为了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监管,保监会近日向各外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作为与我国《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一个政策文件,《通知》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首次明确要求,任何一家在我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与其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商业分保,均须及时详尽地向保监会报告。其中,与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保监会;与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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