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转移支付 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2006-11-15    本报记者:王学江 周慧敏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作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形式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承担着主要角色。然而当前公共服务供给不平衡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转移支付功能的发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成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或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收支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根本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转移支付实质上是在各级政府间财政收支初次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是上级政府调控下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政府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过渡期转移支付、原体制补助三种形式,专项支付主要是专项拨款和各项结算补助与其他补助等。
    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为均衡我国地区间财力差异,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着各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事权划分不清,政府间转移支付责任模糊。当前,我国还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使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项目而实际上仍由中央财政承担;事权、财权相互交叉,既有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支出的现象,又有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部分支出项目的现象。
    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从资金分配的相对比重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整个转移支付的比重非常小。有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比重按宽口径计算只有9.8%,按窄口径计算占15.3%,比重都是非常低的,和西方发达国家50%以上的比例相比,根本发挥不了平衡地方财力的作用。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不规范。包括: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不够及时,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的发挥。绝大部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下拨时间,资金实际下拨到用款单位往往到年底或第二年度才能实现。专项拨款资金用途过宽,支出项目繁杂而分散,重点不突出。现行的专款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预算支出项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到处撒“胡椒粉”,调控结果并不理想。专款拨款挪用现象严重,难以保证专款专用。
    四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各类专项拨款,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中央往往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地方使用资金的信息,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地方政府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罚,导致专项拨款挪用严重,影响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势在必行。专家建议,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 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我国目前转移支付的结构是,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过高,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严重不足。为了解决地区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较大的问题,必须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缩减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
    第二, 清理专项拨款,规范转移支付方式。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属于中央政府事权以及中央事权委托地方承担的专项拨款,今后应继续安排;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的事权,按照各自负担的比例分别承担的专项拨款,今后继续安排;对属于地方事权的,应由地方安排财政支出,中央财政不再安排专项拨款。
    第三, 用法律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首先应该划定政府财政的公共支出范围。其次,在此基础上根据效率原则,彻底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公共支出责任。要根据支出的责任和收益的程度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支出比例。然后,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和公共支出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第四,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效果的考评机制,要建立一个专门的考评体系和一系列的量化指标,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运用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考察和评价。对于一般均衡性拨款的监督管理应主要通过对地方政府的预决算的审查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对于专项拨款,则要从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的跟踪督办一直到项目验收考核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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