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6-11-07 本报记者: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
经济参考报资料图片 |
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允许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借贷业务。由此,具有市场放大效应的做空机制之一的融券业务终于破茧而出。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借贷业务,应属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为银行间的交易带来了一种新的工具和思路。“尽管这种做空机制的引入,还暂时局限于场外市场当中,但是对于公开的股票市场来说,也是一个具有借鉴意义的尝试,在条件具备时必然会进行推广”。
据了解,目前我国场外市场中,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回购市场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以融券为主要目的的证券借贷市场却非常薄弱。这使本为一对的融资融券机制明显失衡,做市商的活动因而得不到债券借贷的支持,特别是市场出现下跌预期时,投资者不能得到有效的做空机制手段。这成为制约我国债券市场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央国债公司最新统计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债券市场存量从1993年的2343亿元增至8.9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30%;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6097家,托管债券730只。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债券交易的日益活跃,交易主体的迅速增加,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公司业务系统的日趋健全,都为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奠定了基础。
根据央行的解释,此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的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业务操作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融券”。国家此次放开了对融券的限制,实际上是为未来金融市场引入更多的做空机制创造条件。
在这一制度下,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按照有关规定,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65天。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结算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债券借贷业务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盈利模式和风险规避手段,提升了市场的有效性。债券借贷使投资者可以卖出自己没有的债券,到期再补回。这种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盈利模式和风险规避手段,也为那些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者在不改变资产配置的条件下额外增加收益提供了新的渠道。
据透露,既定本次推出的债券借贷主要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直接进行的债券借贷。下一步,将根据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本着创新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承受程度有机统一的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继续推动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依托中央托管结算机构的自动债券借贷,进一步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