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飞“改制奖励”引发的争议和警示
    2006-11-03    本报记者:王文志 林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电器)被新加坡丰隆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控股90%股权之后,新乡市财政委托新飞集团对新飞电器职工进行“改制奖励”,但是一般职工认为该改制奖励中存在严重的不公平,这种现象值得深思。
    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在进行改制,类似的纷争也曾多次出现。如何在改制的时候既体现对企业领导人的贡献的奖励,又合理照顾职工利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

一般职工对“奖励”不满

    2005年9月29日,丰隆公司以5.1亿元的价格购得新飞电器39%的国有股,加上此前拥有的51%股权,新飞电器90%的股权落入丰隆公司手中。此后,来自丰隆公司的张冬贵成为新飞电器董事长,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根只担任新飞电器总经理。
    在此次交易后,新飞集团对新飞电器的持股比例降至10%,收入现金5.1亿元,随后新乡市政府在市政府2006年第五十二次办公会议上决定,由新飞集团对新飞电器职工进行“改制奖励”。
    2006年8月7日,新飞电器出台了《关于落实市政府第五十二号会议纪要相关问题的报告》。《报告》透露,新飞集团对新飞电器职工(不含经营管理层)的改制奖励费总额为1.236亿余元,具体分配方式为:1644.37元×工龄。《报告》中同时透露,新飞电器经营管理层人员的改制奖励费为3956.66万元为,这3956.66万元经营管理层人员改制奖励费具体分配如下:其中25%即989.16万元为总经理改制奖励费;另外25%即989.16万元为其他领导班子改制奖励费;其余50%即1978.33万元为中层管理人员改制奖励费。
    虽然一般职工人均改制奖励费总额比经营管理层人员的改制奖励费总额高的多,但是由于新飞电器的一般员工大约有8000人,所以其个人所获得的奖励金额与管理层相比低的多。
    “即使在这里干了20多年的老职工,得到的奖励也只有三万多元,一般职工只有一两万元,但新飞电器总经理李根(同时担任新飞集团董事长)一人就得989万元。”10月19日,新飞电器厂区附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飞电器职工如此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述了不满。
    “8月20日前后的五天里,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不满,新飞电器生产一度陷入停顿。”另一位新飞电器职工向记者讲述了当时新飞电器停产的情况。
    “新飞电器的分配方案是按照一般操作惯例来做的,各地基本都是这么做的。”新乡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是身分置换补偿还是改制奖励

    针对职工提出“奖励不公,职工与管理层差距过大”的说法,国务院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程伟博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标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对企业管理层的奖励一般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奖励方案要国资部门提出,并报上级国资部门备案;二是获得奖励的人,必须是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对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人,不能单单因为是管理者,就可以乘改制、上市等机会随便奖励。如联想集团香港上市时,为了体现公司员工和一些老同志对企业贡献,经财政部批准,才决定拿出约10%的股份成立职工持股会,奖励部分企业员工和管理人员。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产生了一个疑问:新飞集团“改制奖励”的实质是“身分置换补偿”还是“奖励”?
    新飞集团董事会秘书石五学以工作繁忙为由,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记者了解到,在新飞电器的职工拿到奖励的款项之前,新乡市劳动保障部门已批复了《新飞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此后职工与新飞电器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新飞电器的职工就不再是国企职工,而被置换为社会从业人员。“虽然相当于是‘改制身分置换补偿金’,但是我们用了‘改制奖励’这个说法。”李安代表新乡市国资委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对国企负责人巨额奖励应规范

    新飞改制之所以出现风波,程伟博士认为,关键的问题是混淆了改制与对企业负责人奖励的界限。他说,改制问题的实质是要实现两个置换:一是国有企业职工身分的置换,二是国有企业和政府间关系的置换。对于如何置换职工身分,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其基本方式是国家出资买断职工身分。根据规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案及整个改制方案要经过规范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认可,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明文规定普通职工与公司管理层在买断工龄方面,享受的政策是一样的,不存在对管理层多支付买断资金的问题。从新飞改制过程中,混淆了改制与奖励的关系,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如果当初有关方面在设计方案的时候将两者分开,那么对管理者的巨额奖励也许就不会引起如此大的波动,这一点也应该引起其他地方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注意。
    程伟还特别对记者表示,当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尤为避免的一种现象,就是部分企业负责人借改制的机会,“自己给自己发奖金”。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改制程序,严肃改制过程中的各项政策,尤其是要严格保障职工权益的各项政策;另一方面要对国企领导人奖励股份、股权及其他巨额财物的现象加以规范,既要让对社会、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受到鼓励,又要避免不应该得到巨额奖励的人享受这个待遇。
    而北京科技大学金融系主任刘澄教授则认为,实际上国家不应该鼓励对国企负责人进行一次性的奖励,而是应该把对其激励机制放到日常的管理行为中,建立真正以贡献论收入的分配机制。因为对国企负责人的一次性奖励办法,很难有个规范的标准,何时奖励、奖励多少,很难有客观的量的指标,容易滋生各种问题。尤其是在企业改制的时候进行奖励,更要慎重从事。实际上一个成功国企的辉煌,要有好几代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努力,如果在改制的时候只是奖励现任一把手,对卸任的企业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措施,对国企负责人的奖励办法,进行适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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