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S*ST科龙(000921)11月1日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扬州科龙已起诉顾雏军及广东格林柯尔等公司,要求偿还被占资金5300万元。
10月25日,江西科龙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江西省科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由佛山中院受理。
公告介绍,为达到隐蔽占有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先操控江西科龙于2005年5月20日将1300万元转至科达塑胶;随后,又操控科达塑胶立即将该款转至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四被告至今未将上述资金归还江西科龙。上述资金从江西科龙到格林柯尔采购中心之间的划转没有任何真实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利用科达塑胶对江西科龙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
同时,S*ST科龙控股子公司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也由佛山中院受理。
2004年初前后,顾雏军代表S*ST科龙就“对开门冰箱项目”(又称超大冰箱项目)落户扬州经济开发区问题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谈判,提出将该项目落户开发区,同时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奖励4000万元给投资方,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了上述条件。2004年4月上旬,顾雏军等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将4000万元奖励先行兑现。其后,开发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超大冰箱项目当时尚未注册,不能实施奖励,但为了吸引投资,同意投资方以“预收征地费”缴款4000万元,再由管委会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的形式返还投资方。
在顾雏军的操纵下,2004年4月30日,S*ST科龙将4000万元汇给扬州科龙,该款于当天被扬州科龙转付至开发区财政局有关账户。后者收款后开具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注明该4000万元为“预收征地费”。同日,开发区财政局即从同一账户以“发展奖励基金”名义将4000万元支付至顾雏军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该4000万元变成“发展奖励基金”后,之所以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而不是扬州科龙,是由于顾雏军等在开发区管委会急于吸引大型投资的情况下,故意混淆科龙与格林柯尔的关系,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误导所致。
S*ST科龙称,公司2005年已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分别计提了50%的“特殊坏账准备”,但由于公司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标收回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S*ST科龙2006年中报曾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对格林柯尔系以及第三方提起诉讼案件共计13件,追讨金额为6.85亿元;即将提起诉讼的案件共计7件,标的额1.96亿元。 |